2008年2月25日,晚上21:29:35。
我簽下的離婚協議書。
深感抱歉的事,我在兒子面前,說出了離婚兩個字。
更不該在孩子面前說了這句話:媽媽!不要你了!
也許他還不懂,我自責為何說出口。
傷了妳,傷了孩子,傷了自己。
妳摔東西,嚇壞了孩子。
我同意簽了,妳已經變了,何須留戀?
掉下眼淚,我不傷悲,只是心痛。
好聚好散,我要好好過日子。
淚不聽使喚,手顫抖著,簽了。
我說:明天有些事,需要處理。
可以約改天嗎?而且我沒多餘照片。
我都簽了,妳連多幾天的時間,都不願意去等。
我開著車,找了拍快照的地方,勉強的笑,照片出來了。
說實話,妳只會抓著我的話,不斷的逼迫我。
我不斷的讓步,讓步、讓步。
妳抓著我話的說:是你自己說,只要找到彼此認識證人,你就會簽。
對!對!對!是我說的。他們知道我們的狀況嗎?
台灣郎、笨貓,你這兩個朋友。
你們倆,連打電話給我,問到底發生何麼事,都沒有。
你們可以這麼爽快的簽,並給她證件。
我…….我還能說什麼?
她跟你們說了什麼?怎可如此輕易?
法律上,我如果反悔,我一定是勝訴。
只是,不需要了,真的。不需要了。
5年的感情,畫上句點。
我心存感激,妳幫我生下了這麼棒的兒子。
也沒跟我爭撫養權。
謝謝妳這5年對我的用心。
現在,我不想用恨,面對未來。
要現在的我,笑臉對妳,我還做不到。
我會好好把孩子帶大。
妳去過妳想要的生活。
別忘了,孩子還需要妳的愛。
我相信妳也可以做到。
最後一次對妳說,我依然愛著妳。
只是緣分太淺,經不起考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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